調解比較好? 還是打官司比較好? 台中律師張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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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其等如未遵守該保密義務,而違反有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者, 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乃屬當然。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基本上因死亡車禍並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故無法如同一般體傷車禍可以就民、刑事部分一併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若經當事人同意仍可就民事部分調解。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 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調解,根據調解地點、效果,可以分成兩種:在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的調解是鄉鎮市調解,在法院的則是法院調解。 three 、法官詢問完債務人後,可能會再詢問企業的「請求權基礎」,企業需表明起訴請求的法條依據,例如若是請求買賣價金,為民法第 367 條;若是請求欠款,為民法第 478 條等。 筆者是利用公餘的零碎時間,前後歷時將近兩年來撰寫本書,雖不影響工作,但難免壓縮與家人相處的時光,故首需對家人表達謝意及歉意。 再者,筆者要對擔任法官八年來的機關首長、行政主管、工作上的同事及夥伴們表示感謝之意,因為你們的支持,讓筆者能夠在調解這條路上走得長遠。 筆者也要感謝元照認同本書的理念,而促成本書的出版。 著作權為張弘明律師所有台檢證字第6582號,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轉印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以下之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之效果相同。 為了擴大這個制度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又作了第二次的修正,讓當事人在第二次的訴訟進行中,也可以經由兩造同意將案件移付調解。
因此,目前的規定,不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當事人都還有適用調解制度的機會。 六、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聲請調解之當事人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均可撤回調解之聲請,調解經撤回者,調解序終結,視同未聲請調解。 實務案例,某公司員工離職後,認為公司於其在職期間有未依法支付加班費之情形,則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積欠加班費。 全案進入法院勞動事件調解程序後雙方各有主張,無法成立調解;嗣後進入訴訟程序,在訴訟程序中,經法官勸諭,兩造同意移付調解,再次試行和解。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70 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 程序。 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 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 其他困難者。
民事訴訟書狀往來所附的證物,原則上都是檢附影本即可。 但在影本真偽可能有疑義的時候,法官便會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日把證物的正本或原本帶來檢查。
法院收到當時人調解之聲請後,如果有以下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調解程序,為訴訟繫屬法院前,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勸導兩造達成合意之解決方式,以平息紛爭,避免訴訟之程序。 若兩造達成合意而調解成立,該合意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至其等如未遵守該保密義務,而違反有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者, 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乃屬當然。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基本上因死亡車禍並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故無法如同一般體傷車禍可以就民、刑事部分一併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若經當事人同意仍可就民事部分調解。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 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調解,根據調解地點、效果,可以分成兩種:在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的調解是鄉鎮市調解,在法院的則是法院調解。 three 、法官詢問完債務人後,可能會再詢問企業的「請求權基礎」,企業需表明起訴請求的法條依據,例如若是請求買賣價金,為民法第 367 條;若是請求欠款,為民法第 478 條等。 筆者是利用公餘的零碎時間,前後歷時將近兩年來撰寫本書,雖不影響工作,但難免壓縮與家人相處的時光,故首需對家人表達謝意及歉意。 再者,筆者要對擔任法官八年來的機關首長、行政主管、工作上的同事及夥伴們表示感謝之意,因為你們的支持,讓筆者能夠在調解這條路上走得長遠。 筆者也要感謝元照認同本書的理念,而促成本書的出版。 著作權為張弘明律師所有台檢證字第6582號,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轉印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以下之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之效果相同。 為了擴大這個制度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又作了第二次的修正,讓當事人在第二次的訴訟進行中,也可以經由兩造同意將案件移付調解。
因此,目前的規定,不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當事人都還有適用調解制度的機會。 六、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聲請調解之當事人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均可撤回調解之聲請,調解經撤回者,調解序終結,視同未聲請調解。 實務案例,某公司員工離職後,認為公司於其在職期間有未依法支付加班費之情形,則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積欠加班費。 全案進入法院勞動事件調解程序後雙方各有主張,無法成立調解;嗣後進入訴訟程序,在訴訟程序中,經法官勸諭,兩造同意移付調解,再次試行和解。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70 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 程序。 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 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 其他困難者。
民事訴訟書狀往來所附的證物,原則上都是檢附影本即可。 但在影本真偽可能有疑義的時候,法官便會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日把證物的正本或原本帶來檢查。
法院收到當時人調解之聲請後,如果有以下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調解程序,為訴訟繫屬法院前,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勸導兩造達成合意之解決方式,以平息紛爭,避免訴訟之程序。 若兩造達成合意而調解成立,該合意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Public Last updated: 2023-02-13 08:09:25 PM